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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大游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目录

发布时间:2024-02-28 人浏览

  196体育2.1、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许可(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行政许可)

  5.1、国际、国内跨省、跨省内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国际、国内跨省、跨省内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国际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许可)

  5.3国际、国内跨省、跨省内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跨省、跨省内设区的市客运经营许可)

  5.4国际、国内跨省、跨省内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跨省、跨省内设区的市客运班线、国际、国内跨省、跨省内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跨省、跨省内设区的市班线班次、线路、站点经营区域变更审批)

  5.6、国际、国内跨省、跨省内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跨省、跨省内设区的市客运车辆变更审批)

  7.1、省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含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级权限范围内的水运<含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7.2、省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含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8.1、高速公路的涉路施工和非公路标志许可(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许可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在高速公路临时作业审批)

  8.2、高速公路的涉路施工和非公路标志许可(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许可在高速公路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8.3、高速公路的涉路施工和非公路标志许可(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许可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

  8.4高速公路的涉路施工和非公路标志许可(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许可利用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8.5、高速公路的涉路施工和非公路标志许可(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许可利用高速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10.1、超限运输车辆省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的,省内行驶高速公路进行运输的(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

  10.2、超限运输车辆省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的,省内行驶高速公路进行运输的(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

  10.3、超限运输车辆省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的,省内行驶高速公路进行运输的(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

  10.4、超限运输车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

  10.5、超限运输车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

  10.6、超限运输车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

  11、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合作意向书;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1、申请。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申报材料;2、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审核。窗口初审后,提交厅综合运输处提出审核意见;4、决定。审核通过后,由分管厅长核准签发;5、送达。作出许可决定的文件或者颁发的有关证件,由窗口送达当事人。

  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和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以及规定的水域陆域地形图。

  1、申请。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申报材料;2、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审核。窗口初审后,提交省港航管理局

  4、决定。审核通过后,由分管局长核准签发;5、送达。作出许可决定的文件或者颁发的有关证件,由窗口送达当事人。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行政许可

  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前,应当对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1、申请。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申报材料;2、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审核。窗口初审后,提交省港航管理局

  4、决定。审核通过后,由分管局长核准签发;5、送达。作出许可决定的文件或者颁发的有关证件,由窗口送达当事人。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2012年第625号令)第八条第一款;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第十条第二款

  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

  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公司组织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证明材料(专职管理人员配备须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要求);

  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证明材料;

  船舶证书(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及船员配备证明材料(船员适任证书、任职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申请。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申报材料;2、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审核。窗口初审后,提交省港航管理局运输管理

  4、决定。审核通过后,由分管局长核准签发;5、送达。作出许可决定的文件或者颁发的有关证件,由窗口送达当事人。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3、《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

  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2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8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3人具有2项三类及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②

  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

  1人具有8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中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取得港口、航道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5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不低于70%。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5人具有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2人具有中型水运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具备5项以上小型水运工程业绩。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港口、航道、工民建、测量、试验检测、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②

  企业拥有材料、土工等工程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标准如下:

  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

  1人具有5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8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不低于70%。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3人具有小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2人具有小型水运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②

  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

  1人具备10年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5年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水运机电监理工程师资格。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取得机电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不低于70%。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中,不少于8人具有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有水运机电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机电、测量、试验检测、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②

  企业拥有机电工程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标准如下

  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

  1人具备10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5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大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取得港口、航道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8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中BG大游,不少于10人具有大型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有大型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备5项以上中型水运工程业绩。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港口、航道、工民建、测量、试验检测、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2.企业拥有材料、土工等工程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1).测量(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全站仪)(2).砂试验(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密度)(3).石试验(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密度、压碎指标)(4).混凝土、砂浆试验(配合比设计、稠度、强度)(5).钢筋试验(钢筋力学和工艺性能、焊接接头机械性能)(6).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率、强度)(7).非破损检测3.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4.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1、申请。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申报材料;2、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审核。窗口初审后,提交省交通质监局提出审核意见;4、决定。审核通过后,由分管厅长核准签发;5、送达。作出许可决定的文件或者颁发的有关证件,由窗口送达当事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号)第五十条;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八条、第九条。

  A.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B.年龄不超过60周岁;C.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对有关国际道路运输法规、外事规定、机动车维修、货物装载、保管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D.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

  新增定期或不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可行性方案,内容包括具体线路、公路等级、线路沿线的服务设施、通过口岸、站点、班次、班时、票价、有关国家对开运输承运人及市场需求预测情况等;

  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车辆类型等级评定表和《道路运输证》。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座位数、客车购置时间等内容;

  1、申请。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申报材料;2、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审核。窗口初审后,提交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管理处提出审核意见;4、决定。审核通过后,由局行政许可委员会决定;5、送达。作出许可决定的文件或者颁发的有关证件,由窗口送达当事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号)第五十条;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七条、第九条。

  A.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B.年龄不超过60周岁;C.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对有关国际道路运输法规、外事规定、机动车维修、货物装载、保管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D.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4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和已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3

  已购置车辆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提供机动车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和《道路运输证》。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或吨位数、客车或货车外廓长、宽、高以及购置时间等内容;

  申请从事定期或不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从事国内一类客运班线经营的条件,还应当提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可行性方案。可行性方案应包括具体线路、公路等级、线路沿线的服务设施、通过口岸、站点、班线、班时、票价、有关国家对开运输承运人及市场需求预测情况等内容;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提交押运员、装卸管理员的从业资格证以及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1、申请。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申报材料;2、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审核。窗口初审后,提交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管理处和货运管理处提出审核意见;4、决定。审核通过后,由局行政许可委员会决定;5、送达。作出许可决定的文件或者颁发的有关证件,由窗口送达当事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号)第十条;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年第九十四号)第六条

  A.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B.年龄不超过60周岁;C.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D.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3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车辆产权承诺书;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

  申请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还需提供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地旅游客运市场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1、申请。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申报材料;2、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审核。窗口初审后,提交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管理处提出审核意见;4、决定。审核通过后,由局行政许可委员会决定;5、送达。作出许可决定的文件或者颁发的有关证件,由窗口送达当事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号)第十条、第十一条;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年第九十四号)第六条。

  A.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B.年龄不超过60周岁;C.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D.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3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新增道路客运班线许可的,须已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且在我省境内注册,符合班线经营权投标的相关要求。

  1、申请。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申报材料;2、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审核。窗口初审后,提交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管理处提出审核意见;4、决定。审核通过后,由局行政许可委员会决定;5、送达。作出许可决定的文件或者颁发的有关证件,由窗口送达当事人。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二十九条;2、《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年第九十四号)第十条。

  因企业兼并、资产重组BG大游、更名等原因导致班线的经营企业发生变更的,方可申请变更客运班线

  变更班线经营主体的,须提供原班线经营主体的转出申请和新经营主体的接收申请;

  1、申请。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申报材料;2、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审核。窗口初审后,提交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管理处提出审核意见;4、决定。审核通过后,由局行政许可委员会决定;5、送达。作出许可决定的文件或者颁发的有关证件,由窗口送达当事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3、《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运力调控推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390号)第四条。

  提供客运班线起点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签章的《道路客运车辆变更申请表》;

  1、申请。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申报材料;2、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审核。窗口初审后,提交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管理处提出审核意见;4、决定。审核通过后,由局行政许可委员会决定;5、送达。作出许可决定的文件或者颁发的有关证件,由窗口送达当事人BG大游。

  1、申请。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申报材料;2、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审核。窗口初审后,提交厅建设管理处提出审核意见;4、决定。审核通过后,由分管厅长核准签发;5、送达。作出许可决定的文件或者颁发的有关证件,由窗口送达当事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5号)第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5号)第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5号)第十一条;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71号)。

  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

  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②

  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④

  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形成生产能力;

  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取得有关部门的签认;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1、申请。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申报材料;2、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审核。窗口初审后,提交厅建设管理处提出审核意见;4、决定。审核通过后,由分管厅长核准签发;5、送达。作出许可决定的文件或者颁发的有关证件,由窗口送达当事人。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交工验收报告。

  1、申请。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申报材料;2、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审核。窗口初审后,提交厅建设管理处提出审核意见;4、决定。审核通过后,由分管厅长核准签发;5、送达。作出许可决定的文件或者颁发的有关证件,由窗口送达当事人。

  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在高速公路临时作业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四十五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3、《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50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第九条

  因基本建设需要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在高速公路临时作业的;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和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1、申请。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申报材料;2、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审核。省公路管理局首席代表提出审核意见;4、决定。省公路管理局首席代表决定;5、送达。作出许可决定的文件或者颁发的有关证件,由窗口送达当事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3、《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50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第十条;4、《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1、因基本建设需要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和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1、申请。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申报材料;2、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审核。省公路管理局首席代表提出审核意见;4、决定。省公路管理局首席代表决定;5、送达。作出许可决定的文件或者颁发的有关证件,由窗口送达当事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3、《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和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1、申请。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申报材料;2、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审核。省公路管理局首席代表提出审核意见;4、决定。省公路管理局首席代表决定;5、送达。作出许可决定的文件或者颁发的有关证件,由窗口送达当事人。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和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1、申请。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申报材料;2、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审核。省公路管理局首席代表提出审核意见;4、决定。省公路管理局首席代表决定;5、送达。作出许可决定的文件或者颁发的有关证件,由窗口送达当事人。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和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1、申请。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申报材料;2、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审核。省公路管理局首席代表提出审核意见;4、决定。省公路管理局首席代表决定;5、送达。作出许可决定的文件或者颁发的有关证件,由窗口送达当事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五十四条;2、《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50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第十一条第一款;3、《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柱式结构以及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需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批准文件、施工安全组织方案和检定单位的抗风荷、抗震评估检定报告、防静电措施;

  1、申请。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申报材料;2、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审核。省公路管理局首席代表提出审核意见;4、决定。省公路管理局首席代表决定;5、送达。作出许可决定的文件或者颁发的有关证件,由窗口送达当事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9第13号)第十三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3项:“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号)

  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有业务章程、理货规程和管理制度;

  具备与港口理货业务相适应的,能与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口岸顺利进行数据传输的理货信息系统和技术装备。

  1、申请。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申报材料;2、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审核。窗口初审后,提交厅综合运输处提出审核意见;4、决定。审核通过后,由分管厅长核准签发;5、送达。作出许可决定的文件或者颁发的有关证件,由窗口送达当事人。

  10.1、超限运输车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行政审批

  1.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车辆确需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上行驶的; 2.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

  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1.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4.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省交通运输厅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综合勘测通行线路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初审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窗口驻中心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测通行线路的结论,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或自助打印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超限运输车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

  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

  1.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车辆确需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上行驶的; 2.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

  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1.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4.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省交通运输厅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综合勘测通行线路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初审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窗口驻中心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测通行线路的结论,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或自助打印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

  1.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车辆确需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上行驶的; 2.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

  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1.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4.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省交通运输厅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综合勘测通行线路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初审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窗口驻中心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测通行线路的结论,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或自助打印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超限运输车辆省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的,省内行驶高速公路进行运输的(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

  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

  1.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车辆确需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上行驶的; 2.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

  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1.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4.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省交通运输厅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综合勘测通行线路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初审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窗口驻中心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测通行线路的结论,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或自助打印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超限运输车辆省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的,省内行驶高速公路进行运输的(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

  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

  1.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车辆确需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上行驶的; 2.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

  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1.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4.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省交通运输厅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综合勘测通行线路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初审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窗口驻中心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测通行线路的结论,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或自助打印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超限运输车辆省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的,省内行驶高速公路进行运输的(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

  1.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车辆确需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上行驶的; 2.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

  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1.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4.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BG大游、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省交通运输厅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综合勘测通行线路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初审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窗口驻中心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测通行线路的结论,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或自助打印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第一款; 2、《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65号)。

  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有业务章程、理货规程和管理制度;

  具备与港口理货业务相适应的,能与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口岸顺利进行数据传输的理货信息系统和技术装备。

  1、申请。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申报材料;2、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审核。窗口初审后,提交厅综合运输处提出审核意见;4、决定。审核通过后,由分管厅长核准签发;5、送达。作出许可决定的文件或者颁发的有关证件,由窗口送达当事人。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2、《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3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65号)。

  1、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装卸管理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2、装卸管理人员进行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省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3、装卸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4、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1、运输单位资质证明;2、运输工具的检测合格证;3、船员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考核的合格证明;4、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5、应急救援预案。

  1BG大游、申请。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申报材料;2、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审核。窗口初审后,提交厅综合运输处提出审核意见;4、决定。审核通过后,由分管厅长核准签发;5、送达。作出许可决定的文件或者颁发的有关证件,由窗口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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