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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大游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5 人浏览

  196体育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区、开发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1025号)工作要求,现将《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支撑作用,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合法权益,推动地质资料共建、共享,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形成的工程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按存储形式分为文字、图表、声像、电磁等。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利用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做好汇交义务告知和督促提醒等工作BG大游。

  (一)负责接收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BG大游,并根据省地质资料馆统一要求做好相关地质资料移交工作。

  (二)建立健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制度BG大游,按规定进行整理、保管,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公益性服务。

  (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展对地质资料的综合研究,为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政府决策事项提供依据。

  第五条项目业主单位为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以下简称汇交人),汇交人可以委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

  第六条汇交内容原则上按汇交清单(见附件)进行汇交,做到应交尽交。其中核心资料为工程勘察报告、工程布置图、钻孔柱状图、实际材料图、分析测试结果汇总表及其电子版。

  第七条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编制标准,内容完整、齐全,制印清晰,有利于长久保存。汇交的电子文档资料内容应当与相应的纸质资料内容一致。

  汇交人在汇交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时,应当同时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两份。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向国家部委、省有关部门转送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相应增加份数。工作区跨相邻省(市)的工程建设地质工作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向相邻省(市)转送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的份数与所跨省(市)数量相同。

  第八条市、县(市、区)原已接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档案,按原途径自行管理。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行政划拨决定书中应明确由受让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二)在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查阶段,汇交人应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资料、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清单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资料保管专用邮箱备案。

  (三)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申报或竣工验收阶段,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及时督促汇交,并将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作为资料要件。

  因不可抗力导致汇交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应提前15日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延期汇交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需要转送省地质资料馆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验收合格后90日内,将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转送省地质资料馆。

  第十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自收到汇交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汇交人名单,应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上予以公布,汇交人可自行下载打印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更正,并在60日内重新汇交,汇交人逾期未按照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未汇交。

  第十一条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集中保管,并对破损资料开展修复工作,及时做好有关电子文档的异地备份措施,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工程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保护期内的内容外,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开。

  保护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工程地质资料的,自其同意之日起予以公开。

  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复制、摘录已经公开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建立地质资料基础信息库,公布地质资料的目录信息,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资料内容需要保护的,汇交人在汇交同时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保护期自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续保护的,汇交人应提前30日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对政府出资开展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不予办理保护登记手续。具有公益性质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范围,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保护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方式由利用人与汇交人协商确定。利用保护期内财政出资取得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BG大游。利用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查阅利用,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

  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交通基础设施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利用人可以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经确认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按照规定汇交人应当汇交而没有汇交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应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BG大游,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80日内补充汇交;其他由各承担地质工作单位自行归档保管的工程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应当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80日内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汇交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汇交资料为类别;本次汇交资料共类型;汇交资料总数件;其中纸介质文件件;电子文件(含文件夹)个,光盘、移动硬盘(其他存储设备)张(个),总容量(MB/GB);分装盒(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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